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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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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本文目錄一覽:

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

1、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法律分析: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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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上所述,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稅務行政復議期限一般為60天。單位先去復議機關(作出損害您單位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受理后,一般在60天內審理,并作出復議決定。

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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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面回答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6、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限是60天,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期限

稅務行政復議期限一般為60天。單位先去復議機關(作出損害您單位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受理后,一般在60天內審理,并作出復議決定。

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的期限為六十日。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分析: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比較“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 訴訟 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制度,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規范稅務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

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 管轄 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2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稅務行政復議中可以適用調解的事項有

1、行政復議可以調解的情形具體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2、選項B中,稅率和稅額計算方法是《稅法》明確而且詳細規定的,稅務機關必須依照《稅法》作出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屬于羈束行政行為,行政復議中不能對此進行調解。因此,B選項錯誤,不應選。

3、稅務行政復議調解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適用和解、調解: (一)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4、羈束行政行為不可以調解,羈束行政行為是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條件作出嚴格規定。

5、【答案】:D 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的調解。

6、第一章 總 則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本規則。

稅務行政復議前置范圍

法律主觀: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征收稅款的相關行為、罰款、對于違法所得和財物的沒收行為以及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

復議前置的情形有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納稅爭議;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的行為。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確權性行政行為侵犯其自然資源使用權、所有權。

稅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在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時候,首先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決定繳納稅收或者是提供相對應的擔保,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然后再提出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限制或禁止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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