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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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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本文目錄一覽:

公司法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法律主觀:法定代表人不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公司破產可以由債務人申請,需要公司的特別決議通過才能進行,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一個人的意見就可以。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公司破產。

法人有權申請破產,此時法人就是債務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債務人、債權人以及清算義務人才可以申請破產。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是不能申請破產的。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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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 債務 , 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 債務人 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法律主觀:法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因為此時法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債務人,但是需要法人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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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

1、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法全文司法解釋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3、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4、法律分析:破產司法解釋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5、《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破產法解釋三共十六條,就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有關債權人權利行使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

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申請破產?

法律主觀:企業可以自行申請破產,但是需要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通過對資產中損失數額進行評估。

不可以。根據查詢公司破產資料顯示,公司盈利不可以申請破產,公司破產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

賬面盈利不代表企業就有錢。也就是說凈利潤不代表現金流入。在會計準則中,銷售收入以實現為原則,即只要確認產品銷售出去了,那么就要記上一筆。但是產品銷售出去的所帶來的收入并不是都以現金方式得到的。

私營企業是可以申請破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簡單說就是通常所說的資不抵債。我認為盈利企業破產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破產法司法解釋2002廢止了嗎

第十四條沒有失效。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現行《破產法》于2007年開始施行后,對于原1988年《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與新法有抵觸的,則不再適用,但法釋〔2002〕23號與新法不發生抵觸,仍然可以適用。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

盡管1986年的舊破產法已經失效,但是上述2002年的司法解釋現今仍處于有效狀態。新破產法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也仍然載明,債權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和強制執行申請期間的債權主張行使抵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合同解除權的異議期限是否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異議...

1、特別法優先適用,這個時候明顯應先考慮破產法的規定。

2、先行明確下:《合同法》司法解釋是針對《合同法》的適用,舊法最高院的解釋二對于解除權異議期,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給予了三個月的除斥期間。

3、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4、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提出解除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法律主觀: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應當為3個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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