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盈余公積的用途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盈余公積的用途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盈余公積金的作用和用途?
1、彌補虧損
我們都知道在企業發生虧損時是可以由企業自行彌補的。彌補虧損的方式可以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根據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其次就是可以應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而且必須要經股東大會批準才可以執行。
2、轉增資本
盈余盈余公積在滿足條件是也是可以轉增資本的。但是,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也是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規定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需要按照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而且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還應該注意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是不能少于注冊資本的25%。
3、分配股利
盈余公積分配股利時如果企業當年沒有利潤,是不得分配股利的。如果為了維護企業信譽,也是可以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的,但是必須符合一些條件;比如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時,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過股票面值的6%;還應該注意一點,就是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以上就關于盈余公積的幾種用途可能對于在實務中比較少遇到,所以大家不是很熟悉。說明一下,對于盈余公積的提取本身就屬于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但是需要注意一點,一經提取形成盈余公積后,在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另外,提取盈余公積也并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于彌補虧損,還是用于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
盈余公積的主要用途?
盈余公積有三項用途:
1.彌補虧損
企業發生的虧損,應由企業自行彌補.企業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期限為五年),對企業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虧損,則必須用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或用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然后按規定辦理增資手續后,可將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轉作實收資本或股本.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擴大企業生產經營
企業盈余公積的結存數,實際上表現為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一個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一個來源.提取盈余公積并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它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一樣進行循環周轉,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
盈余公積的用途是什么?可以作為獎勵基金發放給員工嗎?
除了法定盈余公積,其余都的比例都是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發展需要經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自行決定
1、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2、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有企業自行確定沒有法定標準。3、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準用于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才有的,計提依據是董事會的年度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盈余公積的用途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盈余公積的用途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