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稅收抵免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稅收抵免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抵免限額”?
例如境內某企業2008年,從美國取得投資收益60萬元,境外所得稅率40%,已經在境外繳納4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抵免限額(60+40)*25%=25萬元,超出部分為40-25=15萬元;如果2009年依舊從美國取得投資收益80萬元,但美國的所得稅率下降為20%,已經在美國交納了2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則抵免限額為(80+20)*25%=25萬元,已經繳納的20萬元小于抵免限額25萬元,此時利用上年超過抵免限額的15萬元抵補5萬元,也是不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的,余下的10萬元的抵免限額,可以繼續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使用,還能結轉4年。
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通俗理解?
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都是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方法,它們各自的適用范圍和含義如下:
直接抵免: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這種抵免方法主要適用于企業就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就來源于或發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所得稅。
間接抵免: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這種抵免方法適用于居民企業從其符合財稅〔2009〕125號規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
通俗來說,直接抵免就是指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稅額可以在境內應納稅額中直接減去;而間接抵免則是針對居民企業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如果該境外子公司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在境外繳納了所得稅,那么這部分稅額可以在境內居民企業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稅收抵免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稅收抵免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