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的計算公式?
增值稅價外收入是指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價外費用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納稅人將承運部門開具給購貨方發票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
根據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計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稅,計算公式如下: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擴展資料:增值稅價外費用的檢查:
1、檢查往來賬戶重點檢查“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賬戶,尤其是“其他應付款”的借方發生額或“其他應收款”的貨方發生額,看企業對應賬戶是否和貨幣資金流入或債權“應帳賬款”的借方增加額發生關系。
2、核算來核實價外費用注意成本、費用類賬戶的紅字記錄。
審核“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經營費用”等賬戶的借方發生額紅字沖銷記錄。
3、檢查收入類賬戶的內容通過檢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明細分類賬貸方發生額核算的內容,看其是否有價外費用。
這類問題一般都是經營自行加從或從銷售額中人為分離銷售價款,具有較大隱蔽性。
價外費用銷售額是指什么?
1.價外費用是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銷售方在價格以外額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款項。
2. 任何產品或勞務都有核定的銷售價格。而在價格以外,又會發生一些具體的事項,如包裝費、裝卸費、搬運費、優質費等,這些事項銷售方會在價格以外額外向購買方收取,故稱價外費用。
3.一般核算時,按價格收取部分形成主營業務收入;價外費用剔除增值稅外形成其他業務收入。
怎么區分價外費用、兼營、混合銷售?能舉例嗎?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混合銷售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于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當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混合銷售與兼營,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并且把這個貨物給甲送回家,收取了費用,這就是混合銷售。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商店不給送貨,但是商店自己有個運輸車,這個運輸車專門到其他市場上給其他的人進行送貨,那么這就是兼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