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就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標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化妝品制作、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等企業,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30%。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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