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回頭背書是否有效?
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過程中,經過若干手背書,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兌人、收款人或背書人手中的背書。回頭背書一般被認為不影響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權利,但有如下幾種現象須引起注意:
其一是單純的一手背書,即承兌人給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給了承兌人,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
其二是承兌人、收款人、背書人全部是關聯企業。
其三是應該看到在行使追索權時,可追索的對象相對減少。
其四的應該分析一下是否有單純融資的傾向。 針對回頭背書,收受人首先應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頭背書是否合理。
擴展資料:
回頭背書規則:
1、回頭背書在背書時間上受到限制
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仍然可以依背書將票據轉讓,但這種背書必須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為之,否則不能再繼續轉讓。但在一般轉讓背書,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繼續背書轉讓。
2、回頭背書的持票人在迫索權行使上受有限制
1)持票人為出票人時:此時出票人對于其前手沒有追索權,也就是說,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匯票上背書或簽名的債務人,都不對出票人負擔保責任,出票人只能對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此時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據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時又是所有其他背書或簽名人的后手。
如果允許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這實際是形成了一種簡單循環,既增加了追索數額,又累及每一個背書人,毫無實際意義。
2)持票人是背書人時:此時該持票人對其后手沒有追索權。例如匯票經甲(出票人),背書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時丁對于戊無迫索權。因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時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對丁追索。同樣造成濟循環追索,毫無意義。
3)持票人如為承兌人時:該持票人對任何人都無追索權。這是因為承兌入作為匯票主債務人,對匯票有付款的責任。而行使迫索權的前提是匯票不獲付款。因此承兌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參考資料來源:
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過程中,經過若干手背書,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兌人、收款人或背書人手中的背書。
回頭背書一般被認為不影響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權利,但有如下幾種現象須引起注意: 其一是單純的一手背書,即承兌人給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給了承兌人,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其二是承兌人、收款人、背書人全部是關聯企業。其三是應該看到在行使追索權時,可追索的對象相對減少。其四的應該分析一下是否有單純融資的傾向。針對回頭背書,收受人首先應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頭背書是否合理。銀行承兌回頭票是什么意思?
銀行承兌回頭票指的是一種商業票據,它是由銀行在出票人(即付款人)要求下,對被承兌人(即收款人)的票據進行承兌,然后被出票人回到銀行退回的票據。這種票據通常是用于商業貿易,因為銀行承兌的信用比個人的信用更可靠,因此出票人更容易獲得貸款和信用,而銀行也可以從這種票據中獲得一定的收益。總之,銀行承兌回頭票是一種商業票據,可以幫助商家獲得更可靠的信用和貸款。
意思如下:
銀行承兌匯票中的所謂“回頭票”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經過背書轉讓(持票人在票據背面背書欄簽章,然后在被背書人欄中填寫準備轉讓票據權利的收票人名稱)以后,后手被背書人在收票以后,再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之前背書轉讓人的票據行為。即通常所說的回頭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