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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余成本計量

以攤余成本計量是什么?

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或新準則)。新準則將金融資產分類由原來的“四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改為“三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攤余成本計量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攤余成本計量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企業一般應當設置“銀行存款”、“貸款”、“應收賬款”、“債權投資”等科目核算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會計實務

以攤余成本計量是按照金融資產的成本進行計量的方式,攤余成本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應計提的利息,議價折價攤銷的余額,還包括金融資產的減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為了收取合同本金和利息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同時,該金融資產也僅產生本金和利息。

以攤余成本計量和公允價值計量的區別?

攤余成本計量和公允價值計量是兩種常見的會計計量方法。

攤余成本計量是指以購買或者建造資產時的成本減去已經攤銷的折舊、攤銷和減值損失后,剩余未攤銷的成本作為該資產的賬面價值,用于計算賬面價值和損益。這種計量方法主要適用于長期持有的資產,如固定資產、債權等。其特點是穩定可靠,不受市場波動影響,而且適用范圍廣泛。

公允價值計量是指以目前市場價格或其他公允價值作為資產的賬面價值,用于計算賬面價值和損益。這種計量方法主要適用于可以獲得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值的證券、債券、貨幣、商品等。其特點是市場敏感,反應迅速,但同時也更加不穩定,可能會使賬面價值發生大幅波動。

這兩種計量方法各有優缺點,具體應根據資產的特性和業務需求來選擇適當的計量方法。

企業以攤余成本計量和公允價值計量的區別,主要在于對報表的影響不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始終反映成本狀態,不影響報表中的損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計量的金融資產,需要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調整,會影響報表中的當期損益。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長期應收款?

當期長期應收款余額-未實現融資收益余額:這相減后得到的實際是長期應收款的攤余成本。

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是計算的當期應確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攤銷額。

當發生未實現融資收益余額時的分錄是:

借:長期應收款

貸:未實現融資收益及其它科目

攤銷時: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財務費用(紅字)

收到分期款時:

借:銀存

貸:長期應收款

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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