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三不見是什么意思?
所謂“四自三不見”業務,是指出口企業違反外貿經營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貨物、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出口交易業務。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規范出口貿易和退稅程序防范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通知》【國稅發[199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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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三不見”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進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
公司在代理進口業務時必須由代理單位簽訂進口合同、辦理制單、購匯、付匯及報關手續,并對所辦單據的真實性負責,禁止無證購匯,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套購外匯的行為。對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的出口企業如何處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關于規范出口貿易和退稅程序防范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通知》(國稅發[1998]84號)的規定,對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的出口企業,一經發現,無論退稅額大小或是否申報退稅,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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