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速折舊?對企業有什么影響?
實際上,通過改變折舊年限及折舊方式調節利潤,一直是上市公司扭轉財務困境時的慣用財務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脫帽保殼時,上市公司往往在折舊方面大做文章。換言之,在國務院上述政策出臺之前,已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在會計政策允許范圍內對折舊進行了調整,只不過此次政策傾向于企業可以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帶來的問題是,企業的凈利潤、所得稅、現金流等因素會發生人為的變化,部分變化甚至是反向的。
僅從財務角度考慮,企業加速折舊會造成短期凈利非經營性下降,降低以市盈率(PE)為基礎的A股估值。因此,近年來實務中一旦出現上市公司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就會被扣上隱藏利潤、侵占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帽子。
同樣是從財務的角度考慮,企業加速折舊會在初期降低公司的財稅負擔,在財務報表中的體現便是現金流支出降低。若以現金流折現模型測算公司估值,則企業通過加速折舊可適當提升公司估值。原因很簡單:現在的現金流永遠比未來的現金流更具價值。
于是,矛盾隨之產生。依據不同的理解,加速折舊竟然會對企業價值產生截然相反的影響。其實,問題不在于理解的不同,而是A股特有的短視思維對PE估值及加速折舊產生了認識上的偏差。
若從整個折舊期限及固定資產規定的折舊殘值來考量,在企業預期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加速折舊并不會影響企業的總體利潤及總體稅負,無非是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的分配問題。結果,以PE估值體系進行審視,企業初期凈利會因加速折舊而降低,造成PE被動下降,直至折舊減速,PE才逐步回升。
當然,從政策本身的角度考慮,加速折舊確實可以緩解企業因稅負造成的現金流壓力,同時亦可加速制造業固定資產的更新換代。但必須強調的是,政策本身并未實質性為企業減負,而只是將稅負延后而已,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為企業提供現金流,類似于注資。
什么情況下才能加速折舊?
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