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假設有什么要求?
(1)必須披露對估價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或者因素,并就其對估價結果的影響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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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價假設必須具有針對性;
(3)估價假設應按照“合法、必要、合理、有依據”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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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為了高估或低估、規避應盡的勤勉盡責義務等而濫用估價假設。
1.一份完整的資產評估報告包含哪些內容?
評估報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文號; (二)聲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務的主要信息及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托方、產權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簽字。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