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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1號文

31號文和37號令全稱?

答:31號文和37號令全稱分別是:

2009年31號文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國稅發[2009]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條款失效]


2009年31號文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第37號令《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是為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及時調解民間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

寧夏退休職工2021年喪葬費?

1、喪葬費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職工不分因公與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均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準執行。

2、撫恤金標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準執行: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3、遺屬補助標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關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58號

寧夏撫恤金發放標準,2021年寧夏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最新政策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費發放標準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于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后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費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準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0個月。

三、資金渠道

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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